[资料二]
张某系中国公民,就职于中国境内甲公司,2012年7月从境内取得如下收入:
(1)工资收入3800元,资金收入600元,岗位津贴300元,交通补贴900元。
(2)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总收入800元。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所得2000元。
(3)为乙单位授课收入3000元,稿费收入820元。
(4)将2008年1月投资80万元购置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周某,合同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
(5)受丙公司委托进行软件设计,取得计费2 000元。
已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 5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