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拖欠民工乙工资,于2006年7月29日20时许,在某饭馆被乙追账。后甲被乙强行夺走人民币130元及“CEO'’牌移动电话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 200元)。为了使司法机关迅速立案,甲在报案时谎称被抢劫人民币12 000元及“CEO”牌移动电话一部,并在丙的建议下,伪造了一张其向丙借款1万元的借条,以便让公安机关相信甲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确有对12 000元现金的控制权。则下列说法中对甲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B.甲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D.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