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1997年至1698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系受害人王甲的弟弟。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5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罗某有期徒刑4年,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请根据这些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本案中范某、朱某和罗某都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范某的理由是经济困难,则人民法院:
A.可以给范某指定辩护人,也可以不指定
B.不应当给朱某指定辩护人,因为其没有提出申请
C.应当给罗某指定辩护人,因为其是未成年人
D.应当分别给三人指定辩护人,因为三人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