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长城公司和南海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宏达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宏达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宏达公司未按照约定回赎,该典当行遂与长江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长江公司,长江公司于2010年4月17日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宏达公司未参与变更登记过程。2016年3月3日长城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时,才得知该土地已变更至长江公司名下,长城公司对该变更登记行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下来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果南海公司得知此行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长城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因为长城公司于2016年3月3日才知道变更土地登记行为,已经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的最长保护期,故法院应当不予立案
D.市自然资源局变更土地权属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