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2020年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如下:
(1)4月5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为客户代垫运杂费3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全部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5月15日,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成本为250万元。甲公司销售商品时,得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但鉴于丙公司以往良好信用记录,甲公司仍然发出商品。该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8月20日,得知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并承诺近期支付全部价款,对丙公司销售的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9月25日,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价目表上的标价总额为16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丁公司10%的商业折扣。商品已于当日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20万元。
(5)10月15日,收到丁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的于9月25日所购买商品数量的50%,退回的商品已全部验收入库,向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