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甲和代理人乙分别撰写不同案件的权利要求书,他们的撰写方法如下:
①代理人甲布局权利要求时,考虑到实质审查的答辩,将重要的技术特征酌情放在从属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中
②代理人甲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在非必要情况下,在每个步骤前使用了“步骤a”、“步骤b”的语词
③代理人甲在撰写一从属权利要求时,在进一步限定后实际上保护范围并未改变
④代理人乙在产品权利要求中仅使用了纯功能性语言限定
⑤代理人乙在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单一性的案件中,建议客户进行分案
⑥代理人乙在权利要求中明确界定发明所含元件以及环境元件
以下对代理人甲和代理人乙的上述做法的评价中,正确的是哪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