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于2016年7月招聘李某为该厂职工,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工资4000元,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合同期内李某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
合同签订后甲厂又要求李某缴纳2500元押金,理由是防止职工在合同期内随意跳槽,李某缴纳了押金并开始在甲厂工作。
2017年6月李某在下班途中被闯红灯的汽车撞伤,导致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李某开始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甲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李某发放工资。
2018年4月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此时李某伤势已经稳定,遂要求甲厂按原工资标准补发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并支付此期间的护理费。甲厂拒绝,并以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