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被告唐某与李某、温某合伙成立一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某。经营一段时间后,2007年1月,李某、温某决定不再经营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唐某与李某、温某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物流有限公司由唐某独自经营管理,李某、温某退股不做,但广东中山某有限公司所欠的运费48万余元(即唐某、李某、温某三人共同经营期间中山某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第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要先归还给李某和温某。但某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且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公章和财务章都留在李某、温某处。之后,唐某以物流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物流运输业务。 现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山某公司的未结运费,原告要求唐某归还股权转让费41万元,第三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
A.唐某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B.唐某个人应承担责任
C.李、温、唐三个人承担
D.应属唐某个人实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