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厂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化工原料100吨,贷款总额为110万元,甲公司须预付40万元定金。合同订立之后,甲公司开出汇票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汇款人:甲公司,汇款用途:定金;汇款金额:40万元;收款人:乙厂。在银行办理汇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用途误写成贷款。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汇票后,未经查看就将其交给乙厂,同时,乙厂财务人员也开具了“收到贷款40万元”的收条。后乙厂未能履行合同,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双倍偿还定金,乙厂认为,双方之间的定金约定已改为预付贷款,不适用定金罚则。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将定金写成了预付款,不能代表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故乙厂主张定金已变更为预付款不能成立。乙厂接受定金后,不按照约定供货,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例中,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