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档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0年12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高档保湿精华,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390000元。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高档保湿精华,合同约定含增值税总售价为4520000元,当月应收含增值税销售额2260000元,当月实际收取含增值税销售额1695000元。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自产高档保湿精华,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808000元,本月尚未发出。
(4)将自产400瓶高档保湿精华移送专柜样品展示区给客户试用,含增值税单价565元/瓶。
(5)将自产1500支高档眼霜移送给本市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成本价92元/支,门市部对外销售700支,含增值税单价226元/支。
(6)因仓库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化妆刷,账面成本2034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600元,购进化妆刷和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已知: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取得的扣税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