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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2006年8月,被告人卓继和、陈素雄、陈瑞恳和缪心锐等4人密谋约定,由卓继和、陈素雄提供制币纸张、胶片和油墨,并负责销售假币,由陈瑞恳和缪心锐提供制币机器、场所,并招募工人。从2006年10月至11月间,卓继和、陈素雄等人在苍南先后印制两批2005年版百元面值假币67万余张,并藏匿于缪心锐在苍南县龙港镇的暂住处。同年11月,卓继和、陈素雄携带假币样品前往广东联系销售。公安机关在卓继和、陈素雄前往广东的途中将二人抓获,先后缴获的假币合计面值高达67,005,500元。

分析:卓继和、陈素雄等人的行为都已构成()。数额均特别巨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规定可对主犯卓继和、陈素雄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伪造货币罪,10年以上
B、变造货币罪,10年以上
C、伪造货币罪,3年以上10年以下
D、变造货币罪,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