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 或总长度大于220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B.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C.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穿过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D.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