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低值易耗品尚未验收入库;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万元,税款15.3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开出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5.74万元:
(5)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户住宿费收入10万元,取得代为旅客购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6)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入12万元;歌舞厅取得门票收入3万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入5万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