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该县持证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场所内藏有非渠道卷烟。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张某和李某及时填写举报记录表,并制作如下立案报告表:
当日执法人员张某和李某在王某经营场所查获非渠道购进的软88红河卷烟,当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对查获的卷烟经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制作有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和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出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经查明,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某从该县某经营户购进的,共购进10条,购进金额800元。该县烟草专卖局于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29日该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对当事人王某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0%的罚款,罚款金额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