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客户晓明在我行申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基本信息如下:借款人晓明,36岁,本市户口,未婚,学历为博士;经查询个人征信记录,客户在2012年12月有一次逾期记录,逾期金额为10元的贷记卡还款记录,其他还款记录均为正常;客户开具的收入证明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客户在该单位工作满9年,现为办公室一位科长(科级),收入证明显示其年收入为37万元,客户经理核定其税后月均收入为3万元。晓明名下的个人资产情况如下:
(1)本市某花园C栋1单元1203房间,面积86.12平方米,为2014年10月按揭购买的一手房,购买价格217.88万元,当前价值无明显变化。
(2)2014年12月刚购买的,全款付清的奥迪Q5,购车发票价格65.8万元。已在2015年1月8日办理完保险和行车证等,手续齐备。 晓明名下的个人负债情况如下:
(1)1笔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剩余本金为152.76万元,剩余期限358个月,月均还款9941元。
(2)两笔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剩余本金25万元、10.5万元,分别于2015年6月11日,2015年3月25日到期;
(3)信用卡当前透支金额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