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I行开立了一个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并要求A行加具保兑。A行在加具保兑后,将信用证通知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在信用证到期日前两天提交了价值为11万美元的相关单据。A行审单后认为单证不符,理由是
1.提单不是开成“致买方的指定人”,而是开成了“致发货人的指定人”和“空白背书”。
2.信用证超支了1万美元。鉴于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电话告知受益人不符点。受益人在电话中要求A行电传I行要求准许对提交的不符单据付款。等到I行电传授权A行对不符点单据付款时,I行所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已经恶化,该国发生了一场军事和政治上的大变动,几乎要推翻政府。由于局势不稳定,I行国内的贸易已经停止,因此A行通知受益人虽然他已经收到开证行准许对所交单据予以付款的指示,但是由于I行在A行所在国的资产已被冻结,I行账户上没有资金可供使用,所以A行不能履行指示。如果A行付款给受益人,A行将无法从I行获得偿付。请问A行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