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一家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等多业经营,2019年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承包一家工厂的厂房建设工程,本月全部完工,建设施工合同中注明工程总价款为2000万元。另外得到对方支付的提前竣工奖120万元。
(2)承包一家服装厂厂房改造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00万元,建筑公司购进用于改造工程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另支付水电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3万元。
(3)承包一家商场的装饰工程,完工后向商场收取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6万元、辅助材料费3万元。工程主要材料由商场提供。
(4)将本企业闲置的2辆搅拌车出租给其他建筑公司,租期为半年,每月租金为3万元。对方一次性支付租金18万元。
已知: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上述业务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