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李某通过甲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入职乙公司。甲职业介绍中心向李某收取人民币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入职不满1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该中心将不返还押金。李某入职后,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4000元。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出差而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清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11月,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如果乙公司依法应向李某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该工资的数额是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