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雪饼,支付价款100000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2)购进原材料的价款为7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91000元。
(3)B企业向A食品厂购买了1000000元(不含税)货物,A食品厂给予B企业10%的折扣,折扣额在备注栏注明。
(4)A食品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5750元,该设备为2008年5月购入。
已知:A食品厂销售食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纳税人取得的专票已通过认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