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D市某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D市邻区农民张某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张某隐瞒汽车真象,与G市郊区农民王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35000元。王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D市某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某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5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某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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