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乡人民政府批准了小河村村民甲建房申请。但当甲开始建房时,乙发现甲占了应属自己的一部分宅基地,甲、乙两人遂发生争执,甲以自己有乡政府批准文件为由不予让步。乙对该批准行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乙所受的侵害来自甲的建房行为,与之发生争执的也是甲,乙应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B.不享有。乡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不是针对乙作出的,乙不能针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享有。乙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享有。乙处于乡人民政府批准行为的相关人地位。其虽不是该行为的发动者,但却受到该行为效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