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其小合同中含两个子项工程,估算工程量甲项为2300m3,乙项为3200m3,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见表1。经协商合同单价甲项为180元/m3,乙项为160元/m3。承包合同规定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滞留金。
3.当子项工程实际累计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
4.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价格调整系数,平均按1.2计算。
5.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25万元。
6.预付款在最后两个月扣除,每月扣50%。
表1 子项工程实际工程量
第一个月工程价款为:500×180+700×160=202000(元)=20.2(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0.2×1.2×(100%-5%)=23.028(万元)。
由于合同规定工程师签发的最低金额为25万元,故本月工程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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