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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承重结构混凝土施工前,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了混凝土试块的见证取样,由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刘其送检样品进行加封后,由监理工程师送往试验室。经试验室试验后,出具了一式两份的试验报告,分别交由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保存。在见证取样的当月进度款支付申请中,承包单位将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加入工程进度款中要求一并支付。
[问题]
1.以上说法是否有不妥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应如何办理。
2.为确保了程质量,建设部规定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中,对哪些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
3.送往试验室的样品,应填写“送验单”,该“送验单”应有什么印章和谁的签字?
4.实行见证取样,是否可以代替承包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

【参考答案】

1.以上说法有不妥之处。其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见证取样。
正确做法:承包单位在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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