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0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共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0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0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正单位在2000年10月 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0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某建筑事务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其中的A、B、C、D共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该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0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如下:
(1)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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