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乙方)于2007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家(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2007年5月11日开工,2007年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工窝工10个工日。
事件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2007年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事件3:2007年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2007年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事件4:2007年5月20~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工窝工10个工日。
事件5:2007年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2007年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2007年5月30日挖坑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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