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拟发起设立一家合伙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甲、乙二人均为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丙仅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但甲、乙二人考虑到丙的业务开拓能力极强,还是准备将丙吸收为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合伙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该机构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出资1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15万元;丙出资25万元,其中现金出资10万元,以成立该机构办理手续的劳务、装修办公用房的劳务以及丙第一年的业务开拓的劳务作价15万元。该机构成立后,丙将担任业务拓展部经理,具体负责经纪业务的开拓和合同的审查、签订工作。
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可以选()。
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B.××第一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C.××资本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D.为民房地产经纪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