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书记。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他们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书记刘某。刘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刘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代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刘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刘某与支部副书记提绳持棍对这名村民再次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村民自缢身亡。
当地法院依法追究了刘某的刑事责任。
问:刘某违反了宪法的哪些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