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支付给国外的货价12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30万元。
(2)进口机器设备一套,支付给国外的货价3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5万元。散装化妆品和机器设备均验收入库。
(3)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全部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对外批发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
(化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40%、消费税税率30%;机器设备的进口关税税率20%。)
要求:
(1)计算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进口机器设备应纳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该企业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