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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供热管道工程于2005年4月15日开工,2005年12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该供热系统于 2007年2月出现部分管道漏水,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的不符。全部更换供热管道需人民币30万元,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如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全部返工更换供热管道,并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停产损失的 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答复如下:
该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答复如下:
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了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请指出业主的要求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并说明原因。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应负何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业主要求中的错误是:
(1)施工单位“赔偿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2)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的责任引起的损失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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