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购进一批生产用的食用植物油,取得专用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为56500元;
(2) 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水果2000公斤。
(3) 购置办公用电脑5台,单价6000元,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4) 向某商厦(一般纳税人)销售食品 5000公斤,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17000元;向某糕点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果罐头1000箱,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3600元。
(5) 直接向消费者零星销售食品400公斤,取得零售收入14040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计算该公司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以及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当期进项税额=56500÷(1+13%)×13%+(2000×2)×13%
=7020(元)
(2) 当期销项税额=117000÷(1+17%)×17%+93600÷(1+17%)×17%+14040÷(1+17%)×17%
=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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