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位自然人签订协议,投资设立生产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5万元,甲、乙、丙3人均以货币投资,投资额分别为10万、10万、5万,丁以专利技术投资,专利技术目前已经向国家专利局进行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该项专利协议作价20万元。同时协议还作了如下规定。
(1) 公司章程由丁独自起草,无须股东会审议通过。
(2)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甲为执行董事,并担任法人代表和公司总经理。
(3) 由甲提议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兼任公司监事。
(4) 公司成立后,不足资金通过发生公司债券筹集,并计划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5)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时,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通过。
(6) 公司前3年无论盈利与否,均不提取盈余公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说明该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丁以专利权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①丁尚未成为该专利的合法所有人;②专利技术出资应以评估价为准。
(2)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起草并通过方有效。
(3) 乙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但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4) 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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