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省城打工期间,结识了同乡乙、丙,三人多次在一起以“碰瓷”的手段在火车站、超市等街头敲诈外地人财物共计数万元。2004年6月2日,乙、丙再次预谋到万客隆超市大门口以此手段进行敲诈,甲因与乙、丙两人上次分赃不均产生矛盾而没有参加本次预谋。乙、丙来到超市门口,将丁某作为对象,由乙用一部傻瓜相机故意冲撞丁并将相机扔在地下,然后借口相机被丁某碰掉摔坏而要求赔偿,并声称该相机为进口的数码相机,要求其最少赔偿3000元,丙某在一旁不断向丁某施加压力。丁某拒绝高额赔偿,表明相机碰掉和自己无关,且该相机最多值200元。乙、丙两人就对丁某拳打脚踢,并将其推倒在地,乙强行夺下丁某的手提包。丁大声呼救,乙、丙两人见状就跑,拎包的乙被丁抱住腿,乙为了逃跑便将包扔在路旁,挣开丁的手逃跑。此时,恰巧正在现场附近小吃店吃东西的甲目睹了乙、丙两人作案的全过程,当看到乙将包扔在路旁时,趁乙与丁扭打之际将包拿走,并将包里的近35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藏了起来。随后,甲追上乙、丙两人,将内装两包烟、电话本以及几十元零钱的包交给乙、丙两人。
试分析本案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首先,对于甲、乙、丙等三人先前多次以“碰瓷”为手段敲诈他人财物共计数万元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但如果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则以抢劫罪论处。
其次,乙、丙两人2004年6月2日的行为,因其对被害人丁已经使用了暴力,压制了丁的反抗,故构成抢劫罪。
甲并不构成抢劫罪,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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