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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宋史·刑法志一》: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罪当徒、流者,配岭表;……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配杖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
问题:
该段文字反映了宋朝何种制度宋朝为什么制定该制度

【参考答案】

该制度是宋神宗时期制定的《重法地法》。《重法地法》就是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法律制度,该特定区域就是“重法地”。面对“盗贼”横行,社会治安混乱的局而,宋朝制定该法,以从重打击劫盗、窃盗、谋反、杀人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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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带一大公文包,里面有价值80多万元的提货单及其他贵重物品去看电影,看完电影离开时把包忘在了座位上,后在报纸上登一寻包启事:一周内送到者给付酬金15000元,后来拣到该包者乙与甲在酬金问题上发生了争议,从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难点在于悬赏广告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于是出现了不同解释:第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合同行为,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但1929—1930年民国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就规定了悬赏广告,从其前后的条文来看从第153条到第165条都规定的是契约,因此介于其中的悬赏广告应该是契约。第二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行为,因为《中华民国民法》第164条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之人亦同”。条文当中说到,完成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即使他不知道有这个广告,也应该给他许诺的报酬,按这个意思,悬赏广告就不是契约而是单方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说:在我国大陆,民法通则关于悬赏广告未有规定,学者起草的统一合同法的第一个草案规定了悬赏广告,当时就有学者说悬赏广告不是合同而是单方行为,怎么能规定在合同法中,于是后来正式稿中删除掉了。 运用法理学的有关知识从法律解释分类的角度分析上述三种意见所用的解释方法,并分析不同解释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