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是位于A市的一家国有企业,2005年1月10日被位于B币的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日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2005年3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查明甲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 200万元,其中作为向乙企业提供等值担保的财产价值 200万元。清算组解除合同给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甲企业欠丁企业的货款400万元,丁企业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为5万元。此外,甲企业欠银行贷款600万元,应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10万元,应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120万元,欠交税金7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甲企业破产案件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
(2)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有多少并列出公式。
(3) 乙企业是否享有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4) 甲企业的破产债权有多少并列出公式。
(5)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什么
(6) 丁企业可以获得清偿的金额有多少并列出公式。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 甲企业破产案件应由A市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甲企业的破产财产=1 200-200=1 000(万元)。
(3) 乙企业不享有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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