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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11年7月,某小区刘某与杨某因争抢停车位而争吵,刘某对杨某破口大骂,并随手将手机砸向杨某脸部,致杨某脸部红肿。围观群众报警,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二人带回所内,并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两人冷静一段时间后,均表示愿意调解处理。于是民警让其回去自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达成协议,刘某向杨某赔礼道歉,并支付杨某医疗费用200元,车位问题双方共同到物业公司寻求解决。但事后刘某觉得自己的手机在争吵中也被砸坏,却还要赔杨某医疗费,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便拒绝履行调解协议。杨某再三催促,刘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无权再管了。
请问:
该事件是否属于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定范围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事件属于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定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本题中的事件正好符合此条规定中的情形,因此属于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