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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企业2008年按有关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为60000元,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00元,当年发生行政性罚款5000元。年末,按会计核算原则确定的会计利润为10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已缴纳。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应交所得税,并编制计提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2)编制实际上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3)编制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计算应交所得税:
纳税调整增加数=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行政性罚款
=100000-60000+5000=4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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