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
某投资公司投资一幢政府办公楼,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施工单位和省外施工单位提出不同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公司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工程编制标底,标底的金额为6 000万元。于2004年1月发出招标公告,后有甲、乙、丙、丁、戊等五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1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但戊单位2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甲、乙、丙、丁等四家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5000万元左右,与标底相差近1 000万元,这四家投标单位对此向该省委投诉,称招标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存在夸大的问题,使标底高出实际估价近1 000万元。同时,丁单位向该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投资公司请求省建委对原投标进行复核。 4月28日,被指定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对标底进行复核,并提交了复核报告,证明确有标底工程量夸大的问题,使原标底与复核标底相差近1 000万元。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开工,该公司在获得建委同意后,更改了标底和工程结算方式,并确定乙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试说明理由。
(2)戊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3)对丁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问题久拖不决后,能否要求重新进行招标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题暂无答案,小编努力补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