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终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终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终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十二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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