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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9年7月,某旅行社接待了一批游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长江三峡和神农架游览5天,其中7月25日是漂流神农溪。但该旅行社委派的陪同导游李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漂流神农溪的日期推迟到7月28日,而将7月25日改为其他项目。旅游团的游客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李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7月27日晚突降暴雨,7月28日晨该观光团赴神农溪时山洪暴发,漂流活动无法进行,只得取消。7月30日,该旅游团集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礼则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责任由其自己承担;而导游李某则辩称,造成未能漂流神农溪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山洪暴发,属不可抗力事件,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下列问题:(1)旅行社违约吗(2)导游李某的辩解成立吗

【参考答案】

本案评析: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造成该旅游团未能漂流神农溪,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组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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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旅游者李某等一行23人诉称:2004年7月,他们参加了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1日游。7月9日全团准备乘坐国航航班从重庆至北京时,因天气原因在重庆机场延误3小时左右,致使该团无法搭乘从北京至法兰克福的航班,由此7月10日法兰克福一地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国后,他们与重庆某旅行社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法兰克福一地景点未游览、酒店未入住(1晚)、正餐未食用(3餐)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每人3000元,承担共计6900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出境旅游合同书、团款发票、旅游行程表等证据材料。旅行社辩称:首先,李某等23名旅游者在法兰克福一地的旅游行程被取消系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所致,即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旅行社只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即游客在法兰克福一天的餐费18欧元 人,共计414欧元:第三,安排的法兰克福一地游览的景点均不收门票费,因此无费用可退:第四,依照欧洲酒店的行业惯例,取消酒店预订房间应在72小时之前通知酒店,如在72小时内通知酒店取消预订房间的,不退还房费:7月9日在法兰克福预订的酒店未入住,重庆某旅行社也未能在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预订房间,且交付了100%的违约金,所以不能退还任何房费;第五,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下列问题:(1)旅行社违约吗(2)旅行社所谓“取消酒店预订房间应在72小时之前通知酒店,如在72小时内通知酒店取消预订房间的,不退还房费”有法律依据吗(3)旅游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会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