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如果乙企业于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能否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3)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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