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万方农贸公司与绿岛家禽养殖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绿岛家禽意大利养殖场在2004年1月向万方农贸公司供应1万只家禽;万方农贸公司支付预付款10万元;如果有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2003年10月,万方农贸公司按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04年1月,因当地发生禽流感,绿岛家禽养殖场的家禽被全数扑杀。万方农贸公司闻讯后通知绿岛家禽养殖场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绿岛家禽养殖场认为: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所致,而非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预付款,由于是万方农贸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合同的,故无权要求返还。
万方农贸公司无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仲裁、诉讼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农贸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2)绿岛家禽养殖场可否免除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绿岛家禽养殖场是否应返还万方农贸公司预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4)如绿岛家禽养殖场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简要说明理由。
(5)如万方农贸公司不经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