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
甲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组织卖淫罪
B.非法经营罪
C.主犯
D.利用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