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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于2005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框架剪力墙办公楼工程的施工合同。该工程建筑面积28350m2,地上22层,地下2层。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2005年6月24日,工程正式开工,地下连续墙工程由分包商进行施工。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开挖过程中,遇到砂土层,监理工程师6月30日下停工令,其后进行地质复查;7月4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复工令,要求7月5日复工。
事件二:因分包商施工的地下连续墙出现质量问题,拖延工期5日,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
事件三:7月25日~7月28日,由于当地出现罕见暴雨迫使工程暂停,造成人员窝工20个工作日。
(注:以上事件均发生在关键线路上。)
问题:

由于工程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造成的工期拖延,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成立?请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工期索赔成立。
[理由] 地质条件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不是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根据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停工令停工),所以该项事件的工期索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