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 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6,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一: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二: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三: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 2天。
事件四: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气暗敷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五: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六: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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