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价格4000万元(含临建固定总价承包项目200万元)。合同中
规定:
(1)工程预付款的总额为合同价格的10%,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
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条件中的公式
扣还,其中F1=20%,F2=90%。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S——合同价格;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2)发包人从第一次支付工程款起按10%的比例扣保留金,直至保留金总额达到合同价的5%为止。
(3)物价调整采用调价公式法。
(4)材料预付款按发票值的90%支付;材料预付款从付款的下一个月开始扣还,六个月内每月扣回六分之一。
(5)利润率为7%。
(6)工程量清单中,对施工设备的进场和撤回、人员遣返费用等,未单独列项报价。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违约,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时的情况为:
①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中合同额2200万元;②临建项目已全部完成;③合同履行期间价格调整差额系数为0.02;④承包人近期为工程合理订购某种材料300万元,入库已三个月;合同解除时,该种材料尚有库存50万元;⑤承包人已为本工程永久设备签订了订货合同,合同价为50万元,并已支付合同定金10万元;⑥承包人已完成一个合同内新增项目100万元(按当时市场价格计算值);⑦承包人按合同价格已完成计日工10万元;⑧承包人的全部进场费为32万元;⑨承包人的全部设备撤回承包人基地的费用为20万元;由于部分设备用到承包人承包的其他工程上使用(合同中未规定),增加撤回费用5万元;⑩承包人人员遣返总费用为10万元;
承包人已完成的各类工程款和计日工等,发包人均已按合同规定支付;[*]解除合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由于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的进场费、设备撤回、人员遣返等费用损失,按未完成合同工程价款占合同价格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