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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是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问: 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在1997年12月8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到199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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