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并销售甲、乙、丙三种产品,增值税税率均为17%,乙、丙两种产品还应交消费税,税率为25%,2007年9月荣发公司发生以下业务:
(1)为生产甲产品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棉花,实价200万元。
(2)为生产乙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业产品实价180万元,另外由收购单位代缴农业特产税10万元。
(3)为职工集体福利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20万元,增值税20.4万元。
(4)为生产丙产品购进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该部分材料本月未验收入库。
(5)上年为生产购入的原材料,买价6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本期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
(6)为生产购进原材料一批,海关完税凭证注明关税完税价200万元,关税40万元,消费税60万元,增值税51万元。
(7)为生产购入的原材料,对方于2007年7月10日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因采购员出差,9月6日才将发票交给荣发公司。
(8)为生产丙产品外购汽车轮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已交消费税100万元,生产的丙产品也属于应交消费税的新型汽车轮胎。
(9)本期出售甲产品含增值税售价320万元,另外随同卖价收取集资款72.3万元;销货发生运费40万元(有普通发票),并给对方15%的折扣,折扣部分单独开票。
(10)将生产的乙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部分产品的成本90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
(11)生产的丙产品共5万件,其中3万件对外销售,2万件用于对外投资,每件成本0.06万元,每件正常不含增值税售价0.1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
(1)本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本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本月应交增值税。
(4)本月应交消费税。
(5)本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