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背景资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11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2011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截止投标时间前,A、B、C、D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公开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评标报告。B、A企业综合得分第一、二。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书面合同。
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开标,是不妥之处。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