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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7年5月,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栋四层楼房,每人分得一层即一套房屋,顶层房屋一套三间为三兄弟共有,每人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一日大雨,导致顶层房屋漏水,甲遂单方决定雇人排水清理。后感觉顶层房屋装修过于简单,打算聘请专业装修公司进行整体装修。6月,三人决定将顶层出租,遂与丁签订了一份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由丁及家人居住,租期为25年。一日,甲和乙为一二层之间的一间房屋的归属发生争执,甲到房产部门查证发现,房产登记簿中将归属自己的这间房屋记在了乙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丙感觉和两个哥哥关系很不融洽,遂央定另购房屋搬出。8月,丙向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丙办理了预告登记。10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丙由于忙于研究生考试复习一就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2月2日,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房产登记,己随即入住。
假设此后由于房屋所在地段商业开发,戊表示愿意以8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甲、乙表示同意而丙表示反对。丁表示愿意以70万元的价格买下此房屋,三兄弟均表示反对.随后.甲、乙与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7月,三人去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该房屋最终为戊所得,请问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丁可以以优先购买权被侵犯为由,请求出租人甲、乙、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后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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