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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珊珊。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珊珊。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问:
(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孙长江的第一份遗嘱是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是自书遗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孙长江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所以第一份遗嘱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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